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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17-01-15  点击次数:

 

当前,我市大气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严峻。为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扩大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紧急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县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要自觉做好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公安、环保、安监、工商、交通运输、房产管理、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值班巡查,落实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二、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及时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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