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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敦促善心汇传销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时间:2017-09-18  点击次数:

 

豫公通﹝2017173
近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张天明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初步查明,张天明等人涉嫌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等为幌子,策划、操纵并发展人员参加传销活动,骗取巨额财物。为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予犯罪嫌疑人及该公司涉案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对参与、策划、发起、设立、指挥“善心汇”传销组织,从事策划、决策、指挥、协调或授课教唆等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列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犯罪活动。凡是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今年930日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从宽处理。
二、传销参与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凡是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今年9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并保证今后不再参与传销活动的,可依法免予处罚;继续参与传销活动的,一经查获,将依法从严处罚。
三、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自首后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从宽处理。
四、由于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在其后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相互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或者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和证人的,被缉捕归案后,依法从严惩处。
六、广大市民群众对知晓的传销活动犯罪线索和传销犯罪窝点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人员的亲朋好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传销违法犯罪人员。凡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犯罪活动场所、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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