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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6-17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2015年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

专业人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政治〔2015〕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  

现将《2015年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点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

2015年6月1日            

 

 

 

 

 

 

 

2015年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

人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有关要求,妥善解决地方公安机关特殊专业人才匮乏问题,经研究决定,2015年面向全国高中毕业生招录600人,并委托有关公安院校进行特殊专业定向培养。为确保招录培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招收范围和条件

此次招收专业及培养院校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培养国内安全保卫专业160人和公安情报学专业(反恐怖方向)120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培养侦查学专业(技术侦察方向)120人,新疆警察学院培养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200人。

志愿报考公安院校并从事人民警察职业,符合公安院校招生条件和人民警察录用条件,2001年6月30日前出生的201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招考实施步骤    

(一)制定招生计划   

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根据各地公安机关特殊专业人才需求情况,编制招生计划。相关院校与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协议。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跨省(区、市)调剂。

(二)填报志愿

考生应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选择提前录取批次,并填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内安全保卫专业、公安情报学专业(反恐怖方向)或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技术侦察方向)或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维语方向)。未选择提前录取批次、未报考定向培养院校的考生,不得调剂到相关院校进行定向培养。

各地公安厅(局)和教育考试院(高招办)要主动联系当地普通高中特别是一些重点高中,积极做好政策宣讲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宣传时,要注意把握宣传口径、宣传方式,避免引起负面炒作。

(三)考试及政审

1.高考、体检和体能测评。考生参加高考。高考成绩公布后,从志愿报考的考生中,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原则上不低于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或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高考成绩需达到本省一本分数线;报考新疆警察学院的,高考成绩需达到本省二本分数线。各地公务员局会同公安机关及公安院校组织体检和体能测评。体检、体能测试的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和公安院校招生有关规定执行。

2.公务员录用考试。从体检、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1:2的比例,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人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满分100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笔试命题、阅卷工作,各地公务员局在7月1日或7月5日组织笔试(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广东、四川、甘肃、宁夏、新疆在7月1日组织,山西、吉林、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青海在7月5日组织)。面试由各地公务员局组织。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70%和3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参加考试人员达不到1:2比例的,应减少或取消招生计划。

3.政审。各省(区、市)公务员局会同省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和公安院校招生政审有关规定,对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生进行政治审查。

(四)录取

各地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收到当地省级公安机关提供的政审合格人员名单和省(区、市)公务员局提供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后,根据本地招生计划1:1的比例,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投档,相关院校审档无异议后予以录取。如有考生审档不合格,则按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顺序递补。录取工作在提前批进行、本科一批开始前结束。院校录取人员名单应送各省(区、市)公务员局和省级公安机关存档。

三、培养与录用

考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前,须与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学生入校后,按照院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以及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培养和管理。考入新疆警察学院维语方向的学生待遇以及所需委托培养经费,参照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的有关标准和管理方式执行。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关学位后,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要求的,按学习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公务员岗位(原则上在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并由省(区、市)公务员局办理录用手续。

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有关情况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按规定退还,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招录培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负责日常工作。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考试院和公安机关应相应成立联合工作小组,与相关院校共同做好招录培养工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要认真执行国家高校招生和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招录培养工作各环节要周密组织、规范有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泄露考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本人及主管领导责任。招录培养工作期间,国家公务员局、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将对各地有关工作进行抽查。

 

附件:2015年分省分专业招录计划

 

 

2015年定向招录培养特殊公安专业人才分省分专业招录计划.doc
文件类型: .doc 12b62a8877abca3aad9975b051e2ac86.doc (350.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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